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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否为“恶人”辩护?!
2013-05-02 17:25:55 来源:卢荣锋律师
律师可否为“恶人”辩护?!
——从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律师辩护所想
当然,律师为“恶人”辩护亦并非毫无原则地为其说好话,而是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其应有权利和合法权益。律师为“恶人”辩护并不意味着律师认同其观点或行为,更不等同于他们站在一起或支持犯罪。对此,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曾说过:“即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
律师可为“恶人”辩护,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为“恶人”辩护的过程中,发现并遏制另一种“罪恶”的产生。以上述“地沟油”案件为例,在个别媒体为博取关注率而发布不实通稿、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柳某等人确实构成指控罪名但仍然强硬推进此案的情况下,以王思鲁律师等为代表的一批法律人“拍案而起”,秉承良知与专业知识,与国家公权力展开较量,不畏指出每一处违法或错误的地方。他们的辩护,就是用自己单薄但坚韧的力量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防止错误的追诉和判决,因为他们知道:“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因为犯罪污染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他们的辩护,已不仅是为被告人单个所辩,更是对法治的坚守!
鉴于上述,律师可为“恶人”辩护既是人的本权保障,也是法律价值的表现和追求,它应得到社会的理解与宽容。或许你不认同律师为“恶人”辩护的观点,但你应捍卫律师可为“恶人”发声的权利。
设想一下,如果律师不能为“恶人”辩护,我们的明天将会怎样?
或许我们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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